灰黄
发表于 2010-6-23 00:45:31
好吧,JOY做不做修改他自己决定,而你要做什么我们无法阻拦。
看在你保持礼貌的称呼我“老师”——尽管我着实不敢当,尽管你肯定不是真正的谦逊和尊敬——我在解释几句。我对你的跟帖拐弯抹角了吗?我们有谁说你霸道了吗?你看看你自己说了些什么,看看有没有尊重别人的劳动,有没有尊重这个论坛。我承认,我们的跟帖带有一定的“自卫”色彩,因为你太不“客气”了,而且使用了侮辱性和威胁性的言词。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不理会你,但那样即是对论坛的不负责任,也会伤害热爱这个论坛的朋友们的感情。所以,只能为现在这个局面表示遗憾了。
找谁做、花多少钱做、依照什么样的合作条件做是你自己决定的,没有谁强求你,即便你自己觉得“上了当”,是不是也应该自认倒霉?
你给灰黄提供了你的发帖地址,嗯,你本应是我说声欢迎的朋友,但这不能证明你们的合作真的跟论坛有关系。很抱歉我也不想说什么欢迎之类的话了,任何诋毁论坛的人我们都有权利做流星处理。
最后,我还要提醒你,不论你心里多么不爽,请自重。我们只封杀那些有意给论坛制造不良影响且不跟劝说的人,希望你不是。这个坛子不会对任何人锁上大门,但会让出言不逊的人闭上他的嘴。。。
叶兰心
发表于 2010-6-23 08:46:03
本帖最后由 叶兰心 于 2010-6-23 09:05 编辑
哥王朋友你好,其实大津灰黄也是说的公道话,奉劝你的话,你应该要体会出来......关于歌曲本身的问题,你也应该在事先就要和joy商量好的.
其实也不一定以你的眼光看问题,其实joy也有他的想法,joy向来都是流行风格.都是以大众立场想的,我认为这歌曲是小样已经很不错了...joy也说了,再找个好一点的歌手唱会更好.再一个歌曲已经定局了,修改其实比重新做更难,这个我知道的,再修改不一定比这好,个见
师兄
发表于 2010-6-23 11:50:41
本帖最后由 师兄 于 2010-6-23 11:55 编辑
网络创作合作,是一个需要以心对心来交流沟通的过程。目前的争议,显然是双方预先沟通不足所致,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当前这个结果,也当由双方来共同承担。诚然,从冰冷的法律层面来讲,对网络合作的保护与约束都还不够定性、规范,但是我觉得,好在大家都有一颗善良、包容的心,因此,其实没什么是不可以解决的。
其实小J的曲没毛病,词人的意见也并非完全不可用。只是有些事,一旦被架高了,反而无法善终,古往今来,小事如此,大事又何尝不是如此?呵呵,所以,建议词曲双方怀着包容的心,私下解决,并祝双方都有理想收获。
师兄
发表于 2010-6-23 11:57:01
另,我也认为此事与论坛合作无关。
月之影
发表于 2010-6-23 12:03:04
好像第一次在论坛看到词曲合作这么闹心的,呵呵,每个作曲者都有自己的风格吧,不喜欢这种风格大不了下次不合作了,何必搞成这样呢?
哥王
发表于 2010-6-23 13:16:13
呵呵!群起而攻之。厉害!厉害!
还准备封杀我了!先向楼上这两位“师兄”还“月之影”朋友问好!虽然也不知你们与joy有没有什么关系。但你们也许没有看清我前面发的帖子,不知情。俗话说:不知者不罪。谢谢!如果这位joy老师当初同意修改,哪怕是同意修改一点点我会到论坛上来发帖抗议吗?
对了!首先向灰黄老师解释一下,不是你说的我哥王霸道,而是joy老师说的,你可以去看看他前面的帖子。还有灰黄老师您说:找谁做、花多少钱做、依照什么样的合作条件做是你自己决定的,没有谁强求你,即便你自己觉得“上了当”,是不是也应该自认倒霉?
你给灰黄提供了你的发帖地址,嗯,你本应是我说声欢迎的朋友,但这不能证明你们的合作真的跟论坛有关系。很抱歉我也不想说什么欢迎之类的话了,任何诋毁论坛的人我们都有权利做流星处理。
最后,我还要提醒你,不论你心里多么不爽,请自重。我们只封杀那些有意给论坛制造不良影响且不跟劝说的人,希望你不是。这个坛子不会对任何人锁上大门,但会让出言不逊的人闭上他的嘴。。。这可以看成你们心虚吧?既然论坛正正规规心中无愧,还害怕什么别人的污蔑?如果是我污蔑了你们论坛,你们完全可以起诉我,待事情调查澄清后不是可以提升论坛的威信和知名度吗?俗话说得好:心中没有鬼,哪怕半夜鬼敲门?
你们别说这事与论坛没有关系,试问如果这部作品卖掉了百分之二十的版费你们不收了吗?出了事情就推卸责任,这是不对的,要敢于面对,妥善处理才是一个大论坛应有的风范,希望你们不要像一个团伙一样群起而攻之。还有灰黄老师说上当就自认倒霉:难道上当了就自认倒霉?请问这是哪国的法律?难道堂堂大中国就没有法律管这种欺骗行为了吗?我不相信这世界没有公道!
最后补充几句:你们完全有权利封杀我的论坛注册名。但是你们别忘了,你封杀不了我上网。你们什么时候封杀我,我就什么时候到“12315”投诉,以及:http://net.china.cn/ 投诉。这不是威胁,其实我不喜欢威胁人,只不过是实话实说罢了。毕竟我不是成心来捣乱的,我是来请高人为我做作品的,只不过想把作品做的让自己满意罢了,就这点小小的要求。
冯古今
发表于 2010-6-23 14:14:08
本帖最后由 冯古今 于 2010-6-23 14:38 编辑
声明:作为竹子和郭仔的老朋友,下面的话只对他们俩说,不针对其他任何人.
花了半个多小时看了看帖子,感觉这个事情是一个很不好的倾向,对论坛的信誉是很有影响的.
出 首先说说这个事情的性质.如果本来只是两个人的合作,争争吵吵是正常的.但这个帖子不幸发在了"音核作品库"这一栏里,看以前的印象,应该是只有有偿合作或者友谊赞助合作<好象卖掉后还挂钩>才发在这个栏目.无疑,这个和论坛自然就发生了关系.而JOY本人应该是音核团队成员,自然也和论坛有了关系.如果发在"音乐乌托帮"里说只是个人间的合作还是可以勉强的.
其次是事情当事人的态度,这次我认为真理还是在少数人手里.哥王同学的要求目前来看并不过分,也很正当.而JOY同学在双方没有沟通好的情况下就冒然发出来本身就是错误的行为.后面的解释更是勉强的很.而且这个态度对论坛客观上也造成了伤害.
第三:作为论坛的老队员,敬请哥王同学先别急于付诸任何行动,给论坛几天的时间,大家再沟通一下,相信会有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但不敢说保证你满意.
最后给论坛几个建议:
1.在音乐类论坛里这个有偿合作作为栏目形式固定走商业模式是值得探索的.但最好有一个代理人代表所有成员<包括词曲作者双方>.这样一来上面的事情就可以避免了.
2.加强团队管理.凡是有偿合作都要由一个人或者以论坛的名义发布.这样合作关系就很清楚了.
3.加强合作双方的沟通,在没有双方都满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在论坛发布.
商业不是那么好干的,钱不是那么好挣的.做事情首先要多付出辛苦才行,大家共勉吧.
路边的路人
发表于 2010-6-23 14:33:37
本帖最后由 路边的路人 于 2010-6-23 14:38 编辑
歌听了,回帖也都拜读了。
首先,对哥王对音乐的执着和对作品的高要求,表示敬意。这是很好的态度,也是我所欠缺的。
再者,说作品。呵呵,这也是个惯例。这个作品小JJ的表现中规中举,没有大惊喜也没有短板。没唱好的问题说实话,我也听不出来。不过他自己却先申明了,这很坦然,很好。关于词,同样的感觉这不是一个让人一读就觉得惊艳的词,也只是中规中举。综合一下说,这个成品还是个不错的东西,比那些什么情情爱爱无病呻吟的作品已经好上不知多少倍了。怎么说呢,个人认为你们的首次合作还是不错的。毕竟词人和曲人皆有不同的看法,融合是一个要过程要感觉的东西。在创作中多多沟通,是个好的途径。
接下来就是批评,这也是程序吧。呵呵,哥王是个新朋友,看来也是对曲有点研究的,这很好啊。不过我觉得你讲话有点冲,这可不是好事儿。大家合作的东西,完全可以在私下里边聊边改的。没必要这样轰轰烈烈的摆明车马。我认为没什么聊不好的事,小JJ也不是不讲理的人,相反,他还是很负责的人。这个不是帮他说好话,而是我们很熟稔很了解。坛子里如非对付那些刻意捣乱的人,也绝不会群起而攻之。更何况,上面几位讲的也很在理啊,尤其是师兄,绝无偏驳。
有没有威胁,呵呵,这个说法,大家一看就明白了。再说,也不是什么威胁就能唬得住人的。凡事毕竟要一个理,现在是大家来说理得时候,就是为了让事情朝着一个合理的方向行进。所以,哥王也无需如此急躁。毕竟,这个事情在坛子里还是第一次,我们都需要来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
和坛子无关,我也是这么认为。坛子就是一个唱开们供大家学习交流的地方。同学们之间的摩擦,坛子历来只会调停而不是挑战。这个歌王的话有些偏激,下次可不能这么说话带火了哈。
我希望你们两个私下就作品好好的沟通,不要以点带面展开没必要的妄言肆语。这也是个真确的创作态度。
最后说个作品的价钱。这个作品卖不了2万。除非那唱片公司老板是自己嫡亲的亲戚。
师兄
发表于 2010-6-23 14:37:47
本帖最后由 师兄 于 2010-6-23 14:41 编辑
好象不是所有发布在音核作品库的作品都是由论坛来操作吧?我的印象里,似乎只有那些签了词作使用权的作品,才由论坛操作哈。不知道这首词授权了没有。这些,还需要论坛出面澄清一下。因为我记得我以前有个作品,曾被误发到了音核作品库,后来我协调版主,才从音核作品库里挪了出去。所以我想,发不发在音核作品库,恐怕只是个形式上的问题。实质如何,还是要看作者有没有正式授权给论坛来操作哈。而且,我觉得就算音核团队的成员,也该是有自己独立作品的哈。所以团队成员的作品,并不一定就是论坛的作品。这个也需要多方来鉴定一下,不能臆断。
当然,就算没有授权,论坛也有责任出面协调一下词曲双方,争取一个互谅的解决方案,不过,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小JOY和哥王之间的沟通,目前大家都并不知道细节。不过看JOY的回贴,哥王确曾表示过诸如“可以不作修改”这样的意见。实话讲,JOY以此作为发布的依据,并无不可哈,当然,前提是JOY讲的是实话。
完全赞同古今第三点建议,请双方不要急于作出决定,争取更好的结果。
竹子
发表于 2010-6-23 14:38:36
歌王你好,这大热天的,先喝杯俺斟的茶消消火。师兄说的没错网络创作合作,是一个需要以心对心来交流沟通的过程。目前的争议,显然是双方预先沟通不足所致,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当前这个结果,也当由双方来共同承担。诚然,从冰冷的法律层面来讲,对网络合作的保护与约束都还不够定性、规范,但是我觉得,好在大家都有一颗善良、包容的心,因此,其实没什么是不可以解决的。
其实小J的曲没毛病,词人的意见也并非完全不可用。只是有些事,一旦被架高了,反而无法善终,古往今来,小事如此,大事又何尝不是如此?呵呵,所以,建议词曲双方怀着包容的心,私下解决,并祝双方都有理想收获。
友情建议,希望大家都能让一步,JOY在歌王的要求上适当的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修改,歌王呢你也消消气,你的心情我理解,每个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做出来后能达到自己理想中很完美的效果,但是每个人衡量的标准不一样,谁也不可能做到和你想象中完全一样的效果来,希望你们能相互体谅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