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20-4-28 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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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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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关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议,汹汹烈烈,我作为一个私底下喜欢写个小词儿,做个小曲儿,还用这东西赚过几包烟钱,但从不曾有过话语权的屁民,也觉的,我朝这回顶着改革与进步名义修改的著作权法,所炼化的这把刀子,是不是搁得离音乐行业创作人的脖子有点太近了呢!
以下我用列举法律条款,然后沿着该条款所能延伸出的,大小创作人的各种困境以及天朝机构的各种辉煌,做个不那么恭敬的联想。虽然我向来认为人是该守法的,但向来我更认为,人是要先活着才能去守法的。
第一例:自然就是臭名昭著的“拟第46条”,为免被不知从哪个斜刺里冲出的天朝代表说我断章取义,这里我还要说,我也知道那所谓“限定第46条使用的”第48条。
第46、47、48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许可。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先说46,三个月,有些做工比较好的蛋糕(非真空包装的 ,保质期还在三个月以上呢,一首音乐制品,居然就像菜市场上被尿浸过的韭菜,保质期只有三个月了。好吧,就算引入38的条款。咱先说说“发表”这个词。
什么叫做发表?《汉语词典》里有三个解释,其他两个我就不引用了,最后一个是“在公开场合说出”。
那么,我们发在各个论坛,各个音乐网站的音乐作品,是不是也算发表过的呢?如果是的话,请看: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可问题是我们这些小虾米的作品,国务院某部门知道个毛啊,他们哪有那么多精力,那么多齐全的资料,去保护这群只是在网络上胡咧咧的屁民的所谓知识产权。
而如果不管是使用还是被使用,都要通过这一机构的管理的话,那就算这个机构的公务员人数比税务总局的员工还多,只怕也忙不过来,因为每天有数十万计的录音作品产生。
不过这对天朝来说,倒是件极大的好事,因为能直接用这个草案,再创造出几万个就业岗位来,因为音著协可以在各个地方分设机构嘛,建筑办公楼嘛,采购物资嘛……如果说有人质疑他们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阿Q的那句名言足以挡回一切质疑: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气象局、税务局、林业局设得,我就设不得?正我们国家钱多得是。
以上是联想之一。
前日高晓松三发微博,第三则有言:“大批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他们收费?”。
这就引出了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创作人或明或暗的存在,只怕谁也不知道都有谁。说不上你早上看到的那位卖茶叶蛋的大叔,其实人家本是位吉他高手呢。这么多隐在暗处的创作者们,也是中国公民,既然有幸生存在这片赤红色的土地上,那不管他愿不愿意,著作权法都是能管着他们的,当然,反之,著作权法就得是保护着他们的。
在这种情形下,这么多不去版权机构申请,不去主动被管理的虾米创作者,在天不管地不管的情形下生活着,自得其乐的发表着作品。
假如有一天,有个很遵纪守法的盗版机构,在网上看中他们的作品,竟主动去音著协办理备案,那音著协可怎么判定啊?额,我们这里没有这个人这个作品哎,谁知道他是阿猫阿狗。你们看着盗吧,红了别忘给我些抽头。
音著协不是执法机构,也绝不该是唯一的版权终极解决机构,哪有厚着脸皮腆着脸,大笔一挥就做了所有创作人的著作权代理人。著作权这种绝对私人的权利,一旦创作出来,创作人就拥有全部权益的一种权利,怎么就一下子把办公地点搬到你那办公室去了呢?
人家在家里兴高采烈做了首歌,结果却是被千里之外的某机构把全部权利给代理了去,那谁还再敢干这事儿啊。
以上为联想之二。
依旧来自高晓松,我发现有才者始终有才。他提出了个很悖论的命题,既然录音制品可以三个月即放松管制,那么,同理,电影、电视剧,书籍,甚至一些IT技术,都可以同样处理嘛。
如果我们这样设想一下:我们天朝太祖的选集,我们改革开放领路人的选集,我们那两位姓马名可思姓恩名格斯的同志的著作,在畅销这么多年之后,突然换了书皮装帧,换了作者名字,且换过不止一次,换给不止一个人。而且按照理论,只要该书依旧畅销,那么,这几项就都可以换无限大(就是那个平躺着的8 次。不寒而栗了吧,害怕了吧!别着急,还有厉害的呢。
同理,电影,今天是张艺谋的《金陵十三钗》,三个月后,拍个片头,改成刘凯歌作品,重新拷贝,再发行一次。
同志们,我亲爱的同志们,想想吧,到那时候,我天朝的电影事业该有多辉煌,一天可以拍出500部平均投资6个亿以上的大制作大片。唯一不好处,就是手法雷同,题材雷同。这也没事,在片头上打个“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就解决一切问题了。
到那时候,好莱坞算个鸟啊,你一年能出两万部大片么?就算把美国人民敲骨吸髓了也不够投资啊。可我们天朝就能,咋地吧你。
这个设想可真危险,我都不敢想下去了。
以上为联想之三。
再有一条,其实和联想二出自一处。先举个例子,一个妓女,正好来例假了,心情很恶劣,但负责安排嫖客的部长,硬是让她今天得接客。虽然她是个从业人员,但我们也要讲人权吧。但就是不讲,硬让去了。结果经血染红了该客人的JJ,这让嫖方和卖方都很不爽,结果该桑拿室给客人免了单,为该妓女买了卫生巾并放了假。
当然,故事的这个结局属于皆大欢喜范畴,是国人最喜欢的大团圆结局。要是吧情节设想的再阴暗点,那么有可能是:该妓女不愿服务,和客人发生口角(不是吹来吹去的那种交 ,结果拿刀子割了客人的做案工具。当然,这么写的话,就又有点像蜀中烈女的故事了。除此之外,该故事还能有其他很多种走向。但总之是双方都不愿意的事情,而强扭的事情,大家都别扭。
回到著作权上,这个故事就要这么讲了。比如我是个著名的作曲家,我写的一首歌发表出去三个月了,正好有一个我十分讨厌的歌手,去音著协申请备案了,要唱我这首歌了。
我那个别扭啊,我能不能不给他唱呢?这要是搁前几年,我可以一声断喝,就不让他唱(有沙宝亮、陈涛“暗香”案珠玉在前 。但现在不能了,就算那家伙捶了我老子,调戏了我娘子,说我儿子是他儿子,我也还是得含羞忍辱让他唱我的歌,因为我已经发表三个月了嘛,因为人家已经在音著协备过案了吗!
以上为联想之四。
当然,像这种联想,还可以无限进行下去,但我联想到这里,已是心境颓凉,实在没力气了。诸君有兴者,可以继续接下去,反正这篇东西,说不定三个月后就不是我写的了,作者换成牛头马面,周吴郑王都有可能……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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